《公開預報地震 違法嗎?》
(包含新增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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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有些長、有些嚴肅,但為了你我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非常希望大家耐心看完,並仔細思考:
1.)《氣象法》明文規定中央氣象局有預報、警報地震的責任。可是氣象局不僅根本沒有預測地震能力,甚至還阻礙民間研究,導致國人在地震災害中傷亡,如此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是否已經觸犯《公務人員瀆職罪》?
2.)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連刑法都不處罰『預備犯』,現在已經什麼時代了,為什麼人民不可以公開討論地震?
3.)憲法規定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氣象局無能,逼得人民研究地震預測自救,應該被以違反『氣象法』究責嗎?
4.)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主任郭凱紋承認沒有預測地震的能力,卻公開宣稱2020年前將會有規模9大地震,如此恐嚇民眾沒事。而我有預測地震能力卻被迫只能在『不公開社團』 聊【牛】說【地震】 裡『秘密』發佈地震預報消息,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嗎?
===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
《憲法》規定: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在這次高雄(台南)大地震之前我已經預知必定會發生大災難,提前在個人臉書通知大家避險,這種救人行為受到憲法保障,卻被檢察官放話法辦。請問檢察官我究竟犯了什麼罪?
=== 事實:個人預報地震 根本沒有違法 ===
《氣象法》規定(節錄):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六、觀測:指對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察及測定。
...十三、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
...十四、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第 17 條、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
第 18 條、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19 條、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新聞傳播機構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應同時註明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
第 24 條、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地震、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報導錯誤或未依規定方式報導,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分析上述《氣象法》,關於地震的預報與罰則有幾個重點:
1.)氣象法(第 2 條)明確規定『觀測』、『預報』、『警報』是不同方法項目。
2.)氣象法(第 17 條)將『氣象』、『地震』、『海象』明確分別列出,代表確認這是不同『地球現象』。
3.)《氣象法》(第 17 條)規定了地震『預報』或『警報』是氣象局無可推卸的『必須責任』,但並沒有規定民間團體或個人『不得』預報地震。
4.)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成文法的重要精神之一就是『法無規定者不罰』。氣象法在(第 18 條)的『得發布』或『不得發布』都是針對『氣象』或『海象』相關之預報,整條全文根本沒有提到『地震』的相關規定。
5.)(第 19 條)內容旨在強調新聞傳播機構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也與民間發佈地震無關。
6.)(第 24 條)這是整部《氣象法》規定罰則的全部事項,但其罰則內容,都是以(第 18 條)及(第 19 條)的為行為處罰依據。
問題是,(第 18 條)規定的是『氣象』或『海象』,根本沒有提到『地震』。(第 19 條)雖然提到『地震』,但規定的對象是『新聞傳播機構』(應適時據實廣為『正確』傳播)而非個人;並且(第 19 條)規定的傳播內容是『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也與民發表對地震的看法等相關言論無關。
綜合以上重點,可以歸納如下:
1.)《氣象法》規定《中央氣象局》有『預報』、『警報』《地震》的義務,不容氣象局藉口推諉。
2.)《氣象法》根本完全沒有提及『民間團體不得發佈地震預測』,也沒有提到其他與『民間談論地震』有關任何類似規定。
3.)在2011年4月30日,蘋果日報因為對我專訪必須做『平衡報導』時,曾經詢問中央氣象局局長辛在勤、地震測報中心主任郭鎧紋,這些是完全公開的事實,不容迴避。氣象法規定『中央氣象局』有預報、警報地震的責任,雖然氣象局沒有能力達成,但既然早在2011年4月已經得到『我有預測地震能力』的訊息,就應該主動尋求協助,以達成《氣象法》所規定的『預報、警報地震』目標。
如前所述,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無規定者不罰。
既然包括氣象法在內的所有法律都沒有限制人民『不得』預報地震,所以民眾本來就可以自由談論地震,而且『當然』沒有罰則!過去氣象局老是以《氣象法》威脅民眾,甚至還有檢察官放話偵辦,根本是『誤把雞毛當令箭』!
=== 中央氣象局 涉及『公務人員瀆職罪』 ===
《刑法》第130條明文規定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氣象局知道民間有人有能力預報地震,到現在(2016.05.02)整整剛好5年又1天。這段時間內的歷次地震中傷亡責任,絕對與氣象局脫不了關係:
2013.03.27──南投仁愛地震,1死97傷。
2013.06.02──南投魚池地震,5死18傷。
2013.10.31──花蓮萬榮地震,1傷。
2015.04.20──花蓮外海地震,1死1傷。
2016.02.06──高雄美濃地震,117死551傷。
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主任郭鎧紋因為自身沒有《預測地震能力》,為了卸責而公開宣稱:地震科學上是採『觀測』,而非『預測』。
這種自己沒能力預測地震,卻還不准民眾自力救濟的行為,『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佔著毛坑卻不拉屎』已經不是『不道德』而已,強烈懷疑是否已經觸犯『公務人員瀆職罪』?
=== 政府無能 人民必須自救 ===
過去我也因為受氣象局一再放話威脅,而誤以為氣象法真的規定民間不得預報地震,但經過這幾天的仔細分析,發現結果完全出人意料之外。
PO出這篇文章的目的希望集合大家的智慧,在大地震的死亡威脅中為台灣、也為全世界找出一條活路。
懇請法律專長的各位網友,不吝賜教,衷心感恩!
南無阿彌陀佛~~~
=== 補充說明一(2016.05.03 16:16) ===
感謝大家對於這篇的分享,與熱心回應。
就如我在文中所述:
氣象法(第 24 條)雖然有提到:『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但在此之前一句也提到:『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這說明了:
氣象法(第 24 條)的處罰項目是依據『違反(第 18 條)、(第 19 條)』的概念,問題在於(第 18 條)、(第 19 條)根本沒有針對個人『預報』或『預警』地震有任何禁制規定,所以如果要憑氣象法處罰個人預報地震有其《適法性》的盲點。
換句話說,氣象法確實存在盲點,而且如同我在主文中也說過:『成文法』的精神在於『法無規定者不罰』。
也就是說:既然氣象法沒有在(第 18 條)或(第 19 條)規定『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第 24 條)也就沒有處法的依據來源。
而氣象局就是在此模糊地帶故意誤導民眾,擴大解釋了預報『氣象』、『海象』的處罰規定罷了!
希望各位網友也能在這方面給我意見,我認為目前應該有2個方向可行:
1.)要求立委『修正』氣象法的模糊空間,不要讓氣象局『拿著雞毛當令箭』故意嚇人。
2.)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今,氣象局已經因為明顯瀆職而造成幾百人在地震中傷亡,希望大家集思廣益,是否也能以『舉發氣象局瀆職』的方法結束氣象局『無能預報地震,卻又長期霸佔地震預報的權力』,用『以訟止暴』的方式,讓法院為個人預報地震釐出一條明路。
個人淺見,懇請大家不吝指正。
感恩!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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