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預報地震 違法嗎? (補充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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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對於上一篇《公開預報地震 違法嗎?》的分享,與熱心回應。

就如我在文中所述:
氣象法(第 24 條)雖然有提到:『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但在此之前一句也提到:『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這說明了:
氣象法(第 24 條)的處罰項目是依據『違反(第 18 條)、(第 19 條)』的概念,問題在於(第 18 條)、(第 19 條)根本沒有針對個人『預報』或『預警』地震有任何禁制規定,所以如果要憑氣象法處罰個人預報地震有其《適法性》的盲點。

換句話說,氣象法確實存在盲點,而且如同我在主文中也說過:『成文法』的精神在於『法無規定者不罰』。

也就是說:既然氣象法沒有在(第 18 條)或(第 19 條)規定『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第 24 條)也就沒有處法的依據來源。

而氣象局就是在此模糊地帶故意誤導民眾,擴大解釋了預報『氣象』、『海象』的處罰規定罷了!

希望各位網友也能在這方面給我意見,我認為目前應該有2個方向可行:
1.)要求立委『修正』氣象法的模糊空間,不要讓氣象局『拿著雞毛當令箭』故意嚇人。
2.)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今,氣象局已經因為明顯瀆職而造成幾百人在地震中傷亡,希望大家集思廣益,是否也能以『舉發氣象局瀆職』的方法結束氣象局『無能預報地震,卻又長期霸佔地震預報的權力』,用『以訟止暴』的方式,讓法院為個人預報地震釐出一條明路。

個人淺見,懇請大家不吝指正。
感恩!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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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