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究竟是誰違反了《氣象法》? 】

2016.05.25(距離我先前預測的5/31規模6.3地震前6天),郭鎧紋批評我的預測說:對於網路預測,『有常識的人都不會相信』。

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法條對『地震預測』有任何要求標準。但中央氣象局郭鎧紋卻自訂規則:地震預測須有嚴謹定義,包括震央、範圍大小和時間等,地震預測內容需包含地震規模、發生地點、時間、各地震度,其中『時間誤差需在一小時內』。

讓一個根本沒有能力做地震預測的人訂定『地震預測』的標準?這根本如同讓一個完全不會開飛機的人寫『飛行訓練手冊』一樣荒謬!

憲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且憲法《第 15 條》又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基於此,《氣象法》根本完全沒有禁止人民為求存而研究地震預測。既然氣象局以《氣象法》箝制我的研究地震預測救人,今天我就同樣以《氣象法》破解氣象局違法瀆職的真面目,也讓大家知道『不准民間預測地震』根本是氣象局惡意擴權的假議題:

1.)氣象法《第2條》及《第17條》明文規定:『觀測』、『預測』、『警報』完全不一樣。而且針對『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做『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都是氣象局不可逃避的法定責任。但多年來中央氣象局郭鎧紋卻始終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解釋說:地震科學上是採觀測,而非預測。
2.) 氣象法《第18條》:根本沒有提到『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預測地震』。但氣象局卻一再違法擴充解釋,不許民間研究地震自救。
3.) 氣象法《第19條》:內容只針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做規定,而且從其規定內容再度證實『氣象局有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的責任。既然氣象局目前沒有預測地震的能力,基於職責所在更應極力以合作、網羅或學習的各種可能方式達成預測地震的終極目標,而非對我一再否定甚至再三打壓,這些反向作為難道沒有一絲違反氣象法的疑慮?
4.)氣象法《第24條》:這是氣象局長期用來處罰民間研究地震的藉口。《第24條》的所有處罰全是以《第18條》為依據,但是《第18條》根本沒有提到『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預測地震』。

【 助人一次,勝誦十年經書;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花了17年光陰為了鑽研地震預測,錢財名利都能放下了還有什麼不能捨?我知道以我單薄個人要對抗多年來早已盤根錯節的國家機器,前途必然非常凶險,但我更相信氣象局內部絕大多數人都一樣有著悲天憫人的心,只是礙於制度官大學問大、敢怒不敢言而已。救人真的不能再等,既然大家都怕,發起改革的這一槍就我來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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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