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局不預報地震根本是違法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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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定 保障人民 ====

《憲法》規定: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節錄《氣象法》:第 17 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

==== 氣象局 違法瀆職 ====

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主任郭鎧紋卻因為沒有《預測地震能力》,為了卸責而公開宣稱:地震科學上是採『觀測』,而非『預測』。

事實上,整篇《氣象法》根本沒有規定『個人』預報地震必須處罰,純粹是氣象局擴張解釋法條,拿著雞毛當令箭罷了。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氣象局自己不預報地震違法在先,卻又曲解《氣象法》不准民間個人『公開』聊地震。不僅違背憲法精神、違反氣象法,甚至因明顯怠忽職守造成人民在地震中傷亡。
如果這不是瀆職,什麼才算是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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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