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氣象局官員 是否涉及『公務員瀆職致死罪』? 】
★《刑法》第130條明文規定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憲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且憲法《第 15 條》又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氣象法》關於預測權責與處罰對象的規定如下:
1.)氣象法《第2條》及《第17條》明文規定:『觀測』、『預測』、『警報』完全不一樣。而且針對『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做『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都是氣象局不可逃避的法定責任。但多年來中央氣象局郭鎧紋卻始終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解釋說:地震科學上是採觀測,而非預測。
2.) 氣象法《第18條》:根本沒有提到『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預測地震』。但氣象局卻一再違法擴充解釋,不許民間研究地震自救。
3.) 氣象法《第19條》:內容只針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做規定,而且從其規定內容再度證實『氣象局有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的責任。既然氣象局目前沒有預測地震的能力,基於職責所在更應極力以合作、網羅或學習的各種可能方式達成預測地震的終極目標,而非對我一再否定甚至再三打壓,這些反向作為難道沒有一絲違反氣象法的疑慮?
4.)氣象法《第24條》:這是氣象局長期用來處罰民間研究地震的藉口。《第24條》的所有處罰全是以《第18條》為依據,但是《第18條》根本沒有提到『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預測地震』。

從氣象局在2011.04.30知道我有能力預報地震至今,這段時間內的歷次地震中傷亡責任,絕對與氣象局脫不了關係:
●2013.03.27──南投仁愛地震,1死97傷。
●2013.06.02──南投魚池地震,5死18傷。
●2013.10.31──花蓮萬榮地震,1傷。
●2015.04.20──花蓮外海地震,1死1傷。
●2016.02.06──高雄美濃地震,117死551傷。
●以上還不包括近年來因氣象局拒絕『即時』公佈小地震(隱能量釋放),導致民眾失去警覺而在連續小地震之後導致山崩落石中喪生的數十起案例。

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主任郭鎧紋自身沒有《預測地震能力》,卻為了卸責而公開宣稱:地震科學上是採『觀測』而非『預測』。
氣象局長辛在勤則對我的預測能力如此回應:現有科技不可能精準預測地震,「台灣幾乎天天都有地震,這樣的粗略預測很容易就達成。」,甚至還放話企圖扭曲《氣象法》誤導民眾:因不是公開傳播,因此無違法問題,但仍會了解。
這種自己沒能力預測地震,卻還不准民眾自力救濟的行為,甚至明知民間已有預測地震能力卻不基於職責所在積極探求預測方法,這已經不是單純『不道德』而已,強烈懷疑郭鎧紋、辛在勤是否已經觸犯『公務人員瀆職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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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